202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7 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决其惩罚性赔偿长生公司经济损失2269125元!
长生公司的高科技生物药品“长生露”长期以来获得了广大消费者认可。汇泽公司开办者韩某华等利用职权之便非法获取 “长生露”技术秘密,生产 “长生肽”等侵权产品,向长生公司客户低价倾销,同时进行虚假宣传,贬低长生公司产品,直接导致众多客户减少或中断与长生公司的业务,给长生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损害了长生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长生公司发现汇泽公司上述非法行径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成功揭示了汇泽公司等的侵权行为,长生公司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有效保护。(作者:金水)来源: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