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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中院对作虚假陈述行为发出司法惩诫书

时间:2024-10-16 12:24:55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杨疆美 翟宇

  法庭是审判法官根据客观事实以及证据依法公正审理的地方,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1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1故意隐瞒其向刘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陈述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20万元是房屋买卖款,收款人是其姐姐,收的是购房款,是其姐姐将房屋卖给了刘某。

  2023年,在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二审开庭中,黄某1又陈述其与刘某是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和黄某2是担保关系,其姐姐黄某2对200,000元借款向刘某作的担保,因此就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其实就是为借款作的担保。

  黄某1在2021年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黄某1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1就同一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该案被发回重审,违反了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鉴于黄某1态度诚恳,积极承认错误,法院依法对黄某1作出司法惩戒,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系虚假陈述情节尚不严重且当事人积极悔改情况下,法官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惩戒决定。若虚假陈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将依法按照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利益,不仅扰乱了社会风气,更挑战了司法权威。在此提醒大家,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向法官陈述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更有利于查明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杨疆美 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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