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延伸司法审判服务职能,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了解。11月15日,和硕县人民法院邀请县委团委西部计划志愿者、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共计50余人走进法院参观并旁听一起案件庭审,全面了解司法程序,“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
活动中,大家实地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等场所,讲解员详细介绍了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审判工作流程等内容,大家对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便民举措等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响,参观人员们旁听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庭审,此次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法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当庭询问并听取了辩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程序的意见及陈述,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
鉴于相关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对该批案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庭审现场秩序井然,气氛庄严肃穆,取得了较好庭审效果。
“我真切感受到酒驾严重危害。作为执法者,一定带头遵纪守法,拒绝酒驾,坚决对违法行为说‘不’!”一名公安干警感慨道。
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以公众开放日和旁听庭审活动为契机,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
法律小贴士
法律上认定酒驾、醉驾的标准
酒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公职的影响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