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帮62名农民工讨薪43万余元。
阿莫(化名)等12人系四川彝族来禹务工人员,2021年10月开始,在某乡镇甲食品有限公司做加工鸭肠工作,直至2024年5月,甲食品有限公司累计拖欠阿莫等62名工人工资40余万元。经了解得知,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实际控制人,王某是财务管理人,工资的发放形式是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某,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工人工资转给阿莫,阿莫将工资如实支付给其他工人。阿莫等人多次催要工资,张某、李某、王某相互推诿,或者电话失联,或者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给付。阿莫等人经过多方找寻,找到张某,协商给付工资事宜。张某告诉阿莫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运营,正在计划转让,转让金到账后先支付阿莫等人工资。在阿莫的一再要求下,张某给阿莫等书写了工资欠条,并加盖甲食品公司的印章,后张某又玩起了失踪。阿莫无奈,到公司所在地镇政府反映问题诉求,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引下,阿莫等人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得知,阿莫等人均为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的李娜律师办理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受援人分析案情及诉讼风险。在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确定代理方案,讨薪人员来自不同地区,为便于群众进行诉讼,承办律师指导阿莫等人推举诉讼代表人,代理阿莫等人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李某、王某支付阿莫等劳务工资款43万余元。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承办律师帮助阿莫等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王某银行账户流水,以此证明甲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发放工人工资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承办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在承办律师强大的攻势下,被告同意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甲食品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支付原告阿莫等劳务费43万余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目前,62名农民工工资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一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贾迎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