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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地头解纠纷 务工血汗有着落

时间:2025-12-23 09:46:36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孟德巴仪尔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孟德巴仪尔)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乌什塔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甜叶菊田间管理劳务合同纠纷,高效维护了务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温情为基层和谐稳定注入法治力量。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1日,景某某与殷某某签订《甜叶菊田间包管理合同》,约定景某某为殷某某所种植的677亩甜叶菊提供除草管理服务,每亩管理费200元,管理费总计135400元,合同履行期限自2025年5月11日至9月10日。合同履行完毕后,殷某某仅支付劳务费65000元,剩余70400元迟迟未付,景某某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仔细梳理案情,认为该案合同约定明确、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且案涉款项系景某某一年辛勤劳作的“血汗钱”,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庭决定启动先行调解程序,由法庭干警联合驻庭调解员何德民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与调解员秉持“情理法”融合原则,一方面向殷某某释明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不当之处;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景某某的诉求,安抚其焦急情绪。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景某某自愿放弃5400元劳务费,殷某某需支付景某某劳务费65000元,调解当日当场支付50000元,剩余15000元定于2025年12月29日前付清。

  此次纠纷的快速化解,是和硕县人民法院立足基层司法职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法官释法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景某某与殷某某签订的《甜叶菊田间包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景某某完成了田间的管理工作,殷某某就应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其拖欠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若殷某某未按期支付剩余劳务费15000元,景某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提醒,劳务关系双方应增强契约精神,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劳务提供者要注意留存合同、工作成果确认等证据,遇纠纷可优先通过调解化解,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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