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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龄”不超能 退休≠退场!“银发打工人”的维权之路

时间:2026-01-15 16:00:46  来源:  作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大量老年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具备就业意愿和能力,以及部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形成了“超龄劳动者”群体。值得注意的是,“超龄”就业人员,在工作时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7岁的李大妈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也未给李大妈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3月,李大妈在工作时滑倒受伤,导致骨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此时某公司却当起“甩手掌柜”,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李大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李大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合计二十二万余元。某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了诉讼。

  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提出李大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具备工伤认定条件,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确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未满60周岁且缴费不足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认定其受伤为工伤。据此,法院认定:李大妈入职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到退休金,也未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李大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二十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对于超龄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仅依据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还要考虑其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龄人员尤其是未享受养老待遇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本案中,李大妈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被认定工伤后,某公司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则需向李大妈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实践中,很多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多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不签任何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陷入维权困境。在此,法官提示超龄劳动者入职时应当注意签订相关用工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必要时,要求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在招录超龄劳动者时,也应做好风险预案,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银发”劳动者劳有所依。(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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