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赵小雨 隆小翠)给车辆买保险是为了应对风险、求得安心,但发生事故后若心存侥幸“耍小聪明”,瞒报、迟报事故情况,有可能拿不到一分赔偿款!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新能源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拆解保险理赔中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2日凌晨,喀什某公司员工驾驶该公司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在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行驶偏离,与地面铁艺围栏发生刮蹭。意外发生后,该员工并未下车查看车况,也未及时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直接驾车驶离现场。
直到12月14日中午,才将车辆缓慢开回案发现场,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当接线员询问“是否刚发生事故”时,该员工毫不犹豫答复“对对对”,刻意隐瞒了事故真实情况。
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后发现,报案时车辆系统已提示“涡轮增压异常”,结合车辆行车轨迹、沿途监控记录等证据,确认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与报案陈述严重不符;且员工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依据免责条款作出拒赔决定。该公司对拒赔结果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近48小时才报案,且报案时作虚假陈述,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勘验现场、固定关键证据,事故真实原因、损失程度及关联性均难以查清,已违反法定通知义务。
另查明,该公司在投保时已签署《投保人声明》,手写确认“已收到条款及免责说明书,对免责内容清楚了解”,电子保单也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要求,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维修发票和车辆后台故障截图,但未能提供事故现场原始照片、完整行车数据、报警记录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维修损失与12月12日的刮蹭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能对延迟报案及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车辆发生事故后请牢记“三及时、一如实”原则:
1.及时停车:确保人员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2.及时取证:拍摄现场全貌、车辆受损部位、碰撞痕迹等影像资料,留存相关证据;
3.及时报案: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联系保险公司,切勿拖延;
4.如实陈述:客观说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切勿隐瞒、虚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行车记录仪、沿途监控、车辆后台数据、导航轨迹等都会成为“铁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