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以案说法:子女赡养义务无“借口” 法律为老人晚年兜底

时间:2026-02-03 11:19:01  来源:  作者:

  赡养父母是刻在中华民族骨血里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不少子女却以“经济困难”“家庭矛盾”等为由逃避责任,但这些“借口”在法律面前毫无立足之地。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看清赡养义务的法定刚性——它不容回避,更不能推诿。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夫妇年近古稀,身体状况不佳,张某因脑梗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日常起居全靠他人照料,李某被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缠身,需长期服药。老两口每月仅靠1200元农村养老金维持生计,夫妇俩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成家且具备赡养能力,儿子在县城经营小超市,年收入约8万元,女儿在当地企业务工,月工资4000余元。

  2023年起,张某夫妇多次向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轮流照料的请求,却屡屡被拒,儿子以“超市亏损、要养孩子”为托词,仅偶尔探望,分文未付;女儿因早年分家产生矛盾,以“父母偏心弟弟、没分家产”为由,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轮流照料日常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实地核查老人身体、经济状况,结合子女收入水平与家庭负担,依法判决两个子女每月各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200元(合计2400元,覆盖基本生活与部分医疗开支),两个子女每月轮流去父母家中照料4天(负责日常护理、购药等),若无法亲自照料,需自行聘请护工并承担费用。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

  赡养义务基于血缘与法律,不因父母财产分配、家庭关系亲疏而免除。子女的“经济困难、财产纠纷”均不是拒绝赡养的合法理由。即便确有困难,子女也应在能力范围内以劳务、少量费用等方式承担责任。

  赡养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法律为老人的晚年托底,也为子女的责任划界。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律与亲情的双重守护下,安享晚年。(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阿依姑·阿里木)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学“第一课” 法治“不缺席”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复方制剂“爱廷列”正式上市,公益同行暖基层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3·15食品安全 “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京ICP备10039517号
频道识别号:011050312012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_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