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专抢街头醉汉 3次“小捞”变“大罪”

时间:2026-02-25 20:18:56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艾斯克尔江·吐逊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艾斯克尔江·吐逊)“街头醉酒者的”财物,成了别有用心者眼中的“可猎物”,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趁被害人醉酒实施抢夺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凌晨,麦某在泽普县某十字路口,发现被害人如某醉酒后坐在路边休息,手机放置于身旁地面,遂趁如某意识模糊、无防备之际,公然将手机拿起后迅速逃离,经鉴定该荣耀X50牌手机价值516.67元。

  7月12日深夜,麦某在同一区域,见被害人买某醉酒后靠路边一只手拿着手机走,便上前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VIVO牌手机价值200元。

  7月15日凌晨6点左右,麦某再次在该路段寻找醉酒目标,趁被害人木某醉酒不备抢夺其手机,并将抢夺的手机带回家藏起来。经鉴定该荣耀X50牌手机价值750元。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抢夺三名被害人价值为1446.67元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抢夺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提>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法官提醒】“街头的顺手一抢”,抢的是他人财务,毁的是自己的人生。本案中,麦某以为“醉酒者好欺负、抢的钱不多”就能逃避处罚,最终却因抢夺行为身陷囹圄。法律不会因“金额小”、“临时起意”而放宽尺度。无论是单次抢夺数额较大,还是多次小额抢夺,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然承担刑事代价。法官提醒大家侥幸是犯罪的温床,守法才是自由,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从“路人”变成“案中人”。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学“第一课” 法治“不缺席”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复方制剂“爱廷列”正式上市,公益同行暖基层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3·15食品安全 “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京ICP备10039517号
频道识别号:011050312012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_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