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无约定≠无利息 逾期还款必担责

时间:2026-02-25 20:24:23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阿依古孜力·阿迪力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阿依古孜力·阿迪力)民生无小事,司法解民忧。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产买卖终止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了借条未约定利息时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吐某与玉某达成口头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吐某以16.5万元购买玉某的房屋,吐某先行支付10万元预付款。后因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玉某需返还该10万元预付款。2024年初,玉某向吐某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24年4月前返还10万元及利息。

  2024年4月,玉某仅返还3万元,剩余7万元向吐某出具借条,约定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借条中未提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玉某未偿还剩余款项,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玉某返还7万元本金,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玉某认可欠款本金7万元,但辩称买卖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也无利息条款,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吐某与玉某终止房产买卖后,玉某出具借条确认欠款事实,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玉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主张,虽案涉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玉某返还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借条未约定利息不代表逾期无需承担利息责任。借期内利息需双方明确约定,但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这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合理规制,也是对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弥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签订借款凭证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借款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额外成本。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学“第一课” 法治“不缺席”
兰陵县芦柞司法所:开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
迁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复方制剂“爱廷列”正式上市,公益同行暖基层
国内首个治疗良性前列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3·15食品安全 “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开展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京ICP备10039517号
频道识别号:011050312012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_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