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王春仙 谢玲玲)日常经济往来与网络交易中,因转账错误、账户被冒用等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时有发生,不少群众误以为只要钱款进入他人账户,对方就必须返还,却忽视了法律构成要件与背后隐藏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为广大群众敲响反诈警钟。
案情简介
张某在参与某网络平台投资理财活动时,按照对方指示,将52900元转入马某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后,该网络平台显示数据异常,张某无法办理退款提现手续,察觉受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认为自己与马某无任何交易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马某取得该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52900元,并承担诉讼咨询费及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经查明,涉案银行账户持有人马某因被他人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银行卡、手机卡相关信息,对涉案款项的转入、转出全程不知情,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款项,亦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马某自身也是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根据四个法定要件。本案中,涉案钱款虽形式上转入马某账户,但到账后随即被诈骗分子转移支配。涉案银行账户持有人马某并未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或收益该笔资金,不满足“一方取得利益”这一核心要件。原告张某的财产损失,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张某、马某均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原告张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同为受害者的被告马某承担返还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明确不当得利核心认定标准,并非“钱款到账即构成”
认定不当得利,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方实际取得利益”是核心关键。此处的“取得利益”,指得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款项并从中获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或消极减少。若账户仅被诈骗分子用作资金中转通道,账户持有人未实际掌握款项、未使用款项、未获取任何利益,即便钱款短暂进取其账户,也不满足“取得利益”要件,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2.厘清不当得利维权边界,受害方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在涉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流转纠纷中,若转账方因遭遇诈骗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而账户持有人同为诈骗受害者且未实际获益,转账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账户持有人返还款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此类情形下,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切勿误将同为受害者的账户持有人列为被告,徒增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