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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庭审撕毁证据 一时冲动换来严肃训诫

时间:2026-03-30 11:29:34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帕丽丹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帕丽丹)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就发生了一起被告当庭撕毁证据的过激事件,涉事被告当场被法官严肃训诫。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秉持“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的原则,率先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期间,原告一边哭诉,一边向法官出示相关证据,详细陈述了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对其实施的辱骂、精神打压等行为。不料,被告听到相关陈述后情绪瞬间失控,恼羞成怒之下,当场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撕毁。

  面对突发状况,主审法官沉着冷静、果断处置,当即对被告的过激行为予以严厉批评和严肃训诫,明确告知其:撕毁证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庭规则,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严肃教育和耐心引导下,被告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当场向司法工作人员及原告诚恳道歉,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考虑到案件若继续拖延,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妥善化解。因此,在双方情绪平复后,主审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模式,分别与原、被告沟通谈心,从家庭责任、子女健康成长、过往夫妻情谊等多个角度切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安抚双方情绪,梳理矛盾焦点,引导二人理性看待婚姻关系中的分歧,换位思考、相互包容。最终,在法官的悉心疏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放下积怨、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提醒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庭庄严不容亵渎。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心平气和,牢记“到法院是解纠纷、护权益,而非造矛盾、生冲突”的初衷,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司法权威。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撕毁证据、扰乱法庭秩序等过激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司法权威不容任何人挑衅,每一位公民都应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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