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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依法审结养老院护工监守自盗案件

时间:2026-04-13 09:19:31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艾合麦提·艾斯凯尔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艾合麦提·艾斯凯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养老积蓄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根本保障,更是他们的“保命钱”,理应受到悉心守护。然而,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养老院护工监守自盗案件,一名本该悉心照料老人的护工,竟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老人的养老钱,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化名)系某乡镇养老院护工,日常负责照料院内老人的饮食起居,本应是老人晚年生活中值得信赖的依靠。但张三却利欲熏心,罔顾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盯上了老人的养老积蓄。

  他利用老年群体对手机支付操作不熟悉、对护理人员高度信任的心理漏洞,偷偷获取了院内老人王五(化名)的个人身份信息,擅自以老人名义注册微信账号,并违规绑定王五的银行卡。此后,张三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隐蔽方式,分批次将王五银行卡内的24205.15元养老钱款悉数转移至自己账户,肆意侵占老人的毕生积蓄。

  案件侦破后,被告人张三虽已全额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老人一方的谅解,但其盗窃行为已然触犯国家法律,依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接受司法审判。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4205.15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张三不服判决结果,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全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人身与财产安全理应受到重点保护,养老钱更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底线保障,不容任何人肆意侵犯。同时,各养老服务机构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与日常监管力度,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杜绝此类监守自盗行为发生,筑牢老年人财产安全防线。

  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其家属:提高自身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轻易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由他人保管,绝不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现自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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