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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童涉险酿悲剧 法律亮剑护新芽

时间:2026-04-22 09:22:45  来源:  作者:

  为节省成本,竟诱骗7岁孩童清理危险设备,酿成终身残疾的悲剧,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未成年人伤害案,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4日,7岁的小阿(化名)在经过被告吐某经营的面粉店时,被吐某以 1 元报酬诱骗进店打扫机械卫生。当小阿清理绞肉机内杂物时,吐某未给其穿戴任何安全防护器具及必要的提醒就启动机器,导致小阿右手拇指、食指被绞断,造成终身残疾。

  事发后,小阿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吐某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吐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以诱骗方式招用未成人劳动且在清理绞肉机这种高度危险设备时,吐某未提供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悲剧发生,主观过错明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吐某的行为是造成小阿重伤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应当对小阿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高额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当地经济水平,依法进行调整,最终判决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3 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案件警示】

  此案性质恶劣、后果惨痛,为全社会敲响警钟。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容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险、高强度及其他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严禁雇佣、诱骗未成年人参与高危作业,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引导孩子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拒绝陌生人不合理邀约,远离危险场所与非法用工诱惑。同时,司法机关将持续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力量,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供稿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阿依古孜力·阿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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