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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抛物致伤害 温情调解护少年

时间:2026-08-20 08:26:25  来源:健康新闻网  作者:木克热木·阿不拉 西日艾力·吐尔洪 李葆华

  健康新闻网(通讯员 木克热木·阿不拉 西日艾力·吐尔洪 李葆华)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家庭与社会的心。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深入落实未成年人双向、全面司法保护原则,有效化解校园人身损害纠纷,从源头防范校园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防线。

  案情简介

  原告艾某与被告拉某均为某中学初一学生。事发当日,学校组织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被告学生无视课堂纪律与安全规定,擅自捡拾石块向外投掷,石块击中正在正常活动的艾某面部,造成艾某鼻部受伤。经诊断,艾某为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治疗结束后面部遗留明显疤痕,对其身心及容貌造成持续影响。

  事故发生后,双方家长就医疗费、护理费、后续祛疤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事项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艾某家长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经核查,本次损害后果完全源于被告体育课期间擅自抛物的危险违规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份特点,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向当事人释法悉理,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拉某的法定监护人向艾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及诉讼费合计10887元。

  法官说法

  初中生正值青春期,活泼好动、自控力较弱、安全风险意识不足,极易在体育课、课余活动中因不当嬉闹、危险动作引发伤害事故。本案系典型的体育课行为致人损害校园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擅自投掷石块、抛掷硬物、追逐打闹等行为,均属于校园明令禁止的危险行为,极易造成摔伤、砸伤、骨折、面部永久性损伤等严重后果,一旦致害,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

  一是广大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在体育课、课外活动中听从老师管理,文明活动、安全嬉戏,坚决杜绝投掷硬物、危险打闹、过激玩耍等危险行为,尊重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二是学生家长要压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敬畏纪律、敬畏生命、友善待人,杜绝危险行为。

  三是学校要持续强化体育课及课间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校园安全警示教育,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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