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
国家卫计委表示,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此,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底,我国再度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等问题。各地随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其中北京于去年5月出台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力度,将本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今年1月,浙江省开始实施新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同样是从今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扶助金额,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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