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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时间:2015-11-03 12:12:0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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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滞纳金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央视采访

     仅工行部分罚息

  “不管你还剩多少钱没有还,银行罚息所根据的基数是你当期的所欠款项的总数,账单是1万就按照1万元每天5毛钱的利息计算。”农业银行客服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通常,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

  据记者了解,除了工行,多数银行信用卡的罚息目前都是全额罚息。而工行在2009年就取消了信用卡“部分还款,全额计息”的方式,调整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

  此外,到期还款日截止,持卡人没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费用。

  滞纳金制度不合理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虽然滞纳金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

  银行称符合国际惯例

  面对全额罚息的质疑,一股份制银行信用卡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这种计息方式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另有银行人士表示,对银行信用卡中心来说,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相当于是向银行做了一笔信用贷款,自然是要支付利息。目前循环授信产生的利息是我国银行信用卡利润的主要来源。

  ■ 算账

  两种计息差额有多大?

  全额罚息与部分罚息,两种不同的计息方式之间的差异到底有多大。

  比如,小张9月10日刷卡消费了8000元,账单日为每月的15日,还款日为每月的3日。因此在10月3日还款日里,小张还款7000元,剩下的1000元暂不归还转为循环信贷。

  如果10月份小张没有其他消费,到11月3日的账单将会显示应还款为1017.5元,其中利息17.5元,计算公式为:未还款额×日利息(0.05%/天)×刷卡天数,即(1000元×0.05%×35天=17.5元),小张在最后还款日前归还1017.5元即可全部还清。

  但如果换做是全额罚息方式,小张11月3日的账单将会显示应还款为1098元,其中利息98元,计算公式为:消费总金额×日利息×首次还款天数+未还款额×日利息×(二次还款日期-首次还款日期),即8000元×0.05%×23天+1000元×0.05%×12天=98元,两种不同的罚息方式,小张需要多还80.5元。

 

中国健康新闻网

编辑: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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