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商务局原局长王清斌,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申报项目中提供帮助,事后收受贿赂50万元现金以及价值39万元的宅基地。近日,省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清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王清斌退缴的赃款4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10万元。
53岁的王清斌是澄迈县人,2009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任澄迈县商务局局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澄迈县地震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据查明,2010年至2012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由市县商务部门负责申报、核查申报资料、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以及资金拨付审查、执行监督等相关事宜。2011年11月30日,吉×公司的王某光向澄迈县商务局申报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经王清斌帮助,吉×公司顺利得到补贴款395万元。之后,通过王某光的帮助,永×、玉××、富×公司也先后各获得补助资金395万元。
王某光配合法庭调查时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在申报吉×公司和帮助永×、玉××、富×三家公司申请办理冷库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得到时任澄迈县商务局局长王清斌的帮助,使四家公司均拿到了项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过程中,他赚到好处费398万元。为感谢王清斌帮忙,他分别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停车场和某洗车场送给王清斌共计50万元,并于2012年2月出资39万元购买了三格宅基地,以王某云的名义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
王某云是谁?原来,王某云是王清斌的侄子,时年8岁。据王某云证言,价值39万元的土地登记在他名下,懵懂的他不知道什么是“宅基地”,《土地流转协议书》的签名“王某云”也不是他签的。王某云的父亲证言,他是王清斌的胞弟,王清斌对他说,买了三格宅基地盖房子,但怕影响不好,就以王某云的名字在《土地流转协议书》上签名。
案发后,王清斌向侦查机关退缴受贿款40万元和三格宅基地的转让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清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光送予的50万元现金以及出资39万元购买的宅基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清斌归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