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位于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的一家烟酒商行收到了一份来自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责改(2017)1号罚单,限其在收到责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改正,包括停止使用并清除门头上“奔富酒园”注册商标标识等。
通知书中明确写到:“经查,你(单位)未经‘奔富酒园’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的门头上突出使用‘奔富酒园’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了解,“奔富酒园”商标持有人是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3·15前一天,公司对外宣布启动“雷霆猎狐”清扫商标侵权的专项行动,3·15日下午,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奔富烟酒商行收到抚州市质监局责改通知局,这是“奔富酒园”商标维权第一案,也是3·15进口酒品牌商标维权第一案。这次的行动向行业展示了商标持有人对“奔富酒园”品牌商标进行法律维权的坚定决心。
商标持有人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维护“奔富酒园”商标品牌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及经销商的权益,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同天面向媒体公开了一份律师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行动。
随着消费升级,消费者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对品牌商来说,除了要提供优质品质的产品,也要保证市场的纯净,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品牌,让消费者放心地选购心仪品牌的商品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