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某商店老板刘某在明知其所购进的“日本腾素”、“美国伟哥”等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商店内秘密放置并对外销售。2020年9月23日,刘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刑期结束以后,刘某仍继续持有并使用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4月,办案检察官结合以上线索情况,获得了运用大数据搭建“食品安全从业禁止”类案监督模型启发,实现快速自动排查公益诉讼案件,切实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为此,乳山市检察院与威海大数据平台合作,建立数据对接端口,搭建“数字检察”系统,将刑事犯罪人员数据分别与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行政处罚数据库碰撞,提取未被从业禁止、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线索,提取刑事犯罪判决以后又获取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的线索。经数据分析比对,精准筛查出监督线索50条,推动开展类案监督3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3份。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不畅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成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质效。
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涉案46人分别启动从业禁止行政处罚,对3家市场主体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1家市场主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7月20日,乳山市检察院联合乳山市法院、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支持配合、案件会商,案件移送等六项机制,为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堵塞从业禁止监管漏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机制保障。该监督模型成效覆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许可和社会治理三大领域,全维度拓展公益诉讼检察类案监督空间,进一步提升了食品安全犯罪从业禁止全链条、全行业、全过程法律监督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中的刘某等46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实施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食品禁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食品安全要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业人员的依法监管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数字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堵塞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监管漏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