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资金存管”成为P2P行业的一个热词。众多P2P企业以接入银行资金存管为荣,大肆宣传以拉银行为其信用做背书。但近日银监会已向各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不仅叫停了“第三方联合存管”等模式,同时还禁止了P2P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噱头的增信行为。
风控专家、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
对此,风控专家、深圳P2P平台石榴壳董事长表示,第三方资金存管只是规避了P2P平台自设资金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P2P平台卷款跑路的难度,但并不能解决P2P平台跑路、自融、假标诈骗等问题。因此,他认为资金存管问题绝不是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资金存管实施主体是银行还第三方机构并无本质差异
有着近20年传统银行风控经验的李家安认为,P2P业务的特性决定了资金池是必然存在的,且大部分P2P平台都是自设资金池。但在我国,除了银行有权保有资金池,任何其他机构都不能设立资金池。因此,第三方资金存管也就应运而生,客观上也解决了P2P平台自设资金池的问题,增加了P2P平台卷款跑路的难度,杜绝了P2P平台挪用客户未投标资金的情况,有效保障了客户未投标资金的安全。
目前,很多P2P平台其实已在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以实现资金存管目的。李家安认为,资金存管实施主体是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无本质差异。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牌照管理的行业,其资金由指定银行监管,也不允许随意划转。
对P2P业务而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存管的最大差异在于:投资者透过平台在银行开设虚拟子账户或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虚拟子账户,前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后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透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间接监管。
如果说监管部门担心作为P2P存管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卷钱跑路,那么作为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有卷款跑路的可能,而且金额上也应该不亚于P2P业务涉及的资金。
李家安认为,对监管部门而言,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实施主体当然便于监管,但对于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是否有利于P2P行业的发展等似乎考虑得不多。
资金存管无法杜绝平台跑路、自融、假标
由此,李家安得出一个也许令监管层很尴尬的结论:第三方资金存管并不能解决P2P平台跑路、自融、假标诈骗等问题。作为P2P行业从业者,李家安认为,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方,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跑路、自融、假标诈骗问题。
他说,第三方资金存管方最多只能审查表面合规性,不可能就资金划转的动机、资金划转的合理性、资金所对应项目的风险等进行审查审核。如果仅作表面合规性审查,P2P平台通过自融、假标等手段同样可将资金据为己有甚至卷款跑路,相较于平台自身资金池而言,无非是多了一道障碍而已。
李家安认为,即使银行愿意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方,也愿意就资金划转的动机、资金划转的合理性、资金所对应项目的风险等进行审查审核,那就相当于银行对资金安全、对标的项目进行了背书,那银行就不仅仅是表面合规性审查的问题了,这相当于银行自己发放了一笔贷款,必然会回到传统银行的模式。
“如果真是这样,银行何必要等到现在?如果真是这样,P2P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真是这样,投资者还有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回报吗?”李家安对此表示怀疑。
资金存管无法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李家安提醒投资者,第三方资金存管只能保障投资者未投资资金的安全,而第三方资金存管方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保障程度的高低而已,直白说就是银行跑路或破产的可能性较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小得多。
他告诫P2P行业的小白,如果不考虑平台跑路、刻意诈骗等因素,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安全则取决于所投项目风险的大小,与资金存管方是谁完全没有关系。这与平台的风险评判能力、控制能力、平台的经营理念、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偏好等等直接关联,受制于多方因素而非简单的资金存管主体。
网贷之家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15日,有超过130家P2P平台已于银行签订了资金直接存管合作协议。但相对于中国数千家P2P企业,这只能算是九牛一毛,因此,李家安疾呼如限定银行作为唯一的第三方存管方,其设置的门槛之高无疑会大幅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急剧减少业内的平台数量,也阻断了所谓的草根创业梦想,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