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 对于从严治党来说,不论是纪律建设、作风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有效的党内监督。怎样才能更好强化党内监督?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此作了系统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一、 加强党内监督的含义及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就是指党对自身组织与党员的监督,其实质就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为了保证广大党员干部都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因此,充分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包括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对现行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也是完成党的使命的需要。
加强党内监督,是源头治腐的根本性措施,是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课题。正确认识当前党内监督的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内在原因,并积极探索破解问题的对策,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对各种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保证党的各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权力予以有效制约,即通过揭露、评价、控制、约束等特有的监督形式和功能,对党内的各种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力量,保证权力能够按正确的目标和正确的方式规范运行。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选择。近年来,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还在滋生蔓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实践证明,只有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不断对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和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各种措施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使党内各种权力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是最为根本的措施。
另外,加强党内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我们培养一个在困难形势下挑大梁的干部非常不容易,加强党内监督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以为,搞定了一把手就搞定了一切,从而把他当做用糖弹密集轰击、千方百计拉下水的对象。
此外,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既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上下级,每天一起工作,对对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比一般干部群众清楚得多,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因此全会强调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里有多少这样敢于直言的铮友,就等于自己的视野扩大了多少倍,对自身对工作都会受益无穷。
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党内监督,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党内监督,还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包括鼓励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等。保障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都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活动,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二、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近年来,党内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一些制约党内监督的个别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缺少平时有效开展监督的现象;同级党委内部监督意识不强,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对主要领导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无法有效合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依然存在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的现象,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当前党内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党内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接收监督的意识比较淡薄,给别领导干部认为监督就是与领导过不去,将群众的监督视为对自己的不尊重,把同事的监督视为对自己的不信任,把机制的监督视为履行领导职权的“羁绊”;有的思想过虑多,监督上级怕穿“小鞋”,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致使好人主义、庸俗作风盛行;有的认为监督是纪委的事,不愿监督;也有的监督主体对党内监督的外部环境缺乏信心、缺乏研究,造成忽视监督、不善于监督,甚至是不敢监督。
2、权力和责任过分向主要负责人集中。许多工作只要一强调重要、强调领导重视,就把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党政正职直接抓、亲自抓、负总责。有责当然就得有权,于是权力也就越来越向主要领导集中,客观上强化了他们的个人权威,弱化了分管领导的作用,导致少数正职干部个人说了算。
3、是监督刚性不强。在监督制度上,往往存在着习惯于照抄上级原则性规定,未能结合本地的实际开展工作,操作性不强;制度间的衔接性不够,界限不清,对违反之后如何追究不明确,规定难以落实;有些还存在着有始无终,有规定不遵守,有布置不检查的现象,制度缺乏刚性,直接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4、普通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长期以来,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存在泛化现象,即所谓“党内人人都是监督者,又都是被监督者”,在监督对象上存在盲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一直是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整体效果。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监督很难到位。而真正应该发挥监督主体作用的是广大普通党员,只有用民主的办法构筑起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机制,监督才能真正有力、到位。《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与权利,但在实践中党员参与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障碍。
5、是监督力度不够。党内监督的责任体系还不健全,监督力量、监督渠道虽然比较多,但缺乏组织协调,形不成合力。有的单位管理不严,对监督规定贯彻不力,有了问题轻描淡写,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偏宽偏软;有的领导奉行“实用主义”,讲究“多栽花,少种刺”,不愿监督别人,也不愿被别人监督,“听到批评没好气、自我批评没底气、批评别人没锐气”;也有的监督主体怕伤“和气”、丢“人缘”、遭冷落、离群索居,成为“不受欢迎的人”,思想上患得患失,影响了对客体的监督力度。
三、加强党内监督的建议及对策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出发,围绕党的建设的整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监督与教育、制度相辅相成,整体推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推动党内监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强化教育,增强党内监督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要大力加强权力观教育,使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真正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要经常性的开展反腐倡廉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和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整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党内监督文件及地方先进典型事迹,编印《党内监督材料汇编》,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真正做到让党员领导干部精通党内监督,广大党员熟悉党内监督,全社会了解《条例》。要通过学习,使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和大胆进行监督。每个党员包括领导干部,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要通过学习,使全社会认识到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监督,从而拓宽监督渠道,营造一个“人人敢于起来监督”的良好监督环境。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监督观,真正把监督视为帮助、支持和关爱,从而自觉接受监督。其次,领导干部应把群众监督当作检查不足、改进工作的一面镜子,主动接受监督。再次,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看法、信访举报、批评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为什么要强调民主集中制?这是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抓手。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内监督就有力量、有成效,我们党就风清气正、充满生机活力,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党内监督就无力、无效,党内矛盾和问题就会滋生蔓延,党的风气就会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当前,党内民主不够和党内集中不够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有的一把手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权力得不到合理制约。对此,必须从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入手,既加强党内民主,使大家在党内充分发表意见,使那些不正确的说法、做法受到批评和抵制;又加强党内集中,确保民主基础上的正确意见得到公认、成为主流。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有了这个法宝,强化党内监督就有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3、抓住“关键少数”,抓好党内监督要害。 俗话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能不能执行制度、接受和执行党内监督,对党内监督的强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一把手违纪违法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习近平同志提出要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可以说抓住了要害。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首先要在观念上解决好“严是爱,松是害”的问题。实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是对一把手爱护、保护、维护的体现。其次,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用刚性制度管住一把手,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同级纪委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再次,发扬党内民主,依靠全体党员的监督,盯好“关键少数”,加大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4、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主体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中具有牵头作用。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各级党委的政治要求,也是各级党委的法定职责,更是各级党委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抓住了主体责任,就是抓住了要害和关键。一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抓全面从严治党是本职、不抓全面从严治党是失职、抓不好全面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坚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把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到位,全力支持同级纪检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确保党风廉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落实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把这一政治责任落实到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中去,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5、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一是突出重点时机。为严防“节日病”,每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发送廉政短信等形式提醒大家廉洁过节;开展“三公”消费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纪律监督,倡导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换届期间,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资产监管等问题,及时严明组织纪律,强化遵纪守法。二是突出重点环节。管钱、管物、管人和有审批权限的实权部门,往往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要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这些部门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防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环节上,要监督组织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在行政审批、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中,要实行“一站式”服务,要监督权力行使者正确行使权力,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滥用的时间和空间,防范权力行为的非正常干预;当权力的运行偏离既定目标并产生严重后果时,要积极进行纠偏和惩戒,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坚决维护党纪国法。三是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监督按党的规章办事、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情况,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情况,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同时,对新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告诫在先;对有信访反映、经核实有轻微违纪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在先;对可能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警示谈话,警示在先。
6、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一是着力打造媒体媒介平台。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党内监督知识,弘扬勤政廉政事迹。二是着力打造责任追究平台。坚持一级抓一级,健全干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