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了解到,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王某某在兴义市东南环线赵家渡河边电鱼,已被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开展增殖放流。随后,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兴义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王某某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与此同时,检察官找到周某某、王某某进行谈话,讲理释法。通过谈话,两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以实际行动来表达悔意,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2019年6月13日,在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兴义市渔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周某某、王某某将自行出资购买的数百斤鱼苗投放到兴义市万峰林风景区的纳灰河中,以弥补自己之前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
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是为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近年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水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加大生态检察工作力度,灵活运用公益诉讼这把“利剑”,在履职中积极发现线索,主动作为,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跟踪监督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出的每一份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同时,最大限度的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通过一份检察建议、一起诉讼解决一类问题,并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广而告之”,加强法律宣传,多措并举、履职尽责,切实担当起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温馨提醒您:捕鱼分时节,守法第一条,电鱼受惩处,损“鱼”不利己。(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