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5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窜至山东禹城城区,于2日凌晨先后在禹城市水木清华小区、嘉合园小区、洛北花园小区、花园社区,采用暴力手段破坏他人汽车玻璃,盗窃他人车内儿童安全座椅、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返回河北省某县。禹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驾车行驶的轨迹,最终将前去该车取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租住处查获大量赃物。后禹城警方将该案与其他地区盗窃案件串并案,破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在滨州邹平城区和2011年 8月8日河北省渤海新区系列砸车玻璃盗窃车内物品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无论禹城警方如何审讯,始终对该系列盗窃案既不供述,也不交代任何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直到2016年4月7日法院才开庭审理。
禹城法院根据该案的物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遗留被盗车内血迹、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7300元。
案例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是经典的米兰达明示,对于经常看警匪片的人来说并不陌生。现实中,有人误以为没有口供,公检法机关就无法定案、审理和判决,其实只要犯罪事实清楚,“保持沉默”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通讯员 王仁法 赵雪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