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不停的与他人订立着各种合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口头合同,例如在路边买份早餐、去商店买瓶水等等。那么具有相同的效力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哪一种合同在产生纠纷时更有保障呢?
原告张某起诉称,2015年8月19日,我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承包地里二十亩约三十吨土豆出售给我,按每公斤1.5元计算。2015年9月27日我去收购时被告毁约,将其出售给他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我支付押金款6000元。
被告沙某辩称, 2015年8月19日原告要买我种的土豆,因当时天已黑,我们双方就口头约定了原告按每公斤一元的价格收购我的土豆,且原告先向我支付了6000元押金。当时也曾口头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在一周内将土豆全部拉完。但一直到同年11月10日原告都没来拉。而进入十一月份后天气变冷,为了降低损失我就将土豆卖与他人。故存在违约行为的是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晚上,原告前往被告家找到被告希望购买被告种植的35亩地的土豆,因当时天色已晚,原被告仅是口头约定土豆的单价为1.5元一公斤,35亩地的土豆全部卖给原告,原告当场支付6000元押金。两个月后,原告雇车前往被告处拉土豆,原被告就口头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无奈返回后便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合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和数量)。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告主张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主张约定为两三天内,但均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判令因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退还原告6000元押金。
法官提示:鉴于口头合同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及时履行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合同,方便快捷。如购买早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对于无法当即履行的大宗买卖合同,还是以书面合同为优。毕竟这种类型的买卖合同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利益损失方就可以依照书面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口头合同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为证,往往当事人都难以举证自己没有违约或者是对方违约。因此,对于有些类似本案的情况,签订书面合同更为有保障。(通讯员 邵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