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惠濮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健康导报新闻网讯 据消费日报网(记者 卢岳 王儒)近日接到反映,河南省濮阳市惠濮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濮公司)存在产生的烟尘、气味对周边村民造成影响,公司距住户未达法定距离,医疗垃圾处理过程不规范,距国家级湿地公园界碑不足100米等问题。
2018年5月9日,记者来到河南省濮阳市,将上述问题反映至濮阳市濮阳县环保局,濮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张姓队长了解情况后,协调监察大队朱副队长陪同记者一同来到惠濮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在奔赴恵濮公司的路上记者发现,惠濮公司周边是一些农业种植大棚,附近住户已经很少。此外,惠普公司和濮阳县一湿地公园仅相隔一条堤坝。据濮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朱副队长介绍,由于惠濮公司曾接到的举报问题较多,因此在2016年被勒令停业整改,在整改期间,业务被另一家医疗垃圾处理机构签约,因此目前惠濮公司的业务量很少。朱副队长表示:“因为业务很少,现在恵濮公司处理垃圾量很小,每天也就一百多公斤。按照国家要求,医疗垃圾存放不能超72小时,现在基本上三天烧一次。味道倒不敢说一点味没有,具体我们可以到公司实地看看。”
废气排放 在线检测未使用
在恵濮公司内,记者看到了该公司的陈亚强经理。在对该公司各项设备进行查看过程中,陈亚强告诉记者,现在公司的医疗垃圾回收签约点,除了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外,其他都是下面的小门诊,所以业务量非常少,平均一天一百公斤左右。
在线监测室
记者在采访前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目前垃圾处理机构的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即废气处理、粉尘处理、污水处理及废渣回收。按照相关规定,在垃圾焚烧时,企业应使用在线检测系统对排出的废气进行实时监测。
首先记者在监察大队朱副队长带领下查看了惠濮公司废气处理系统及在线监测设备。记者看到,在线监测系统并未开启,检测室的大门也被锁住。陈亚强经理坦言:“要达到运行能量的75%以上才能开在线检测,现在开不了,因为垃圾处理量太小了。他们(环保局)跟我们要求72小时必须处理垃圾,我们按要求三天一烧,但检测室的钥匙在给我们维护的人那边呢,这个设备我们都不进去,现在也不开,没法传输。”记者又问:“你们在处理的时候开吗?”陈经理:“不开。”记者:“那怎么检测呢?”陈经理回答:“暂时没法检测,因为我们的炉子一次能烧5吨的量,但三天一烧实际每次只有四五百公斤,一点炉子就进入焚烧了,烧的过程中一直在用柴油助燃,要检测百分之百是多的,点火和焚烧阶段肯定会有一点问题。主要原因还是现在根本没法正常运作,处理的垃圾太少,在线监测还没开就结束了,你说怎么开?”
废水池停止注水水位下降
随后,记者与环保局监察大队、惠濮公司等人查看了该企业的废水处理系统。在对该系统进行介绍时陈经理表示:“废水我们专门有池子,整个系统没有一个外排口,都是内循环处理。”在车间外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污水池旁记者发现,有一根家用自来水龙头粗的管子在不停往污水池注入清水,陈经理解释:“注入地下水是为了补水,因为三天烧一次(医疗垃圾),喷上去一吨水有时会损耗,炉子1150度的高温,不用水降温的话根本降不下来。”对于源源不断注入的清水,记者提出:“一直注水到污水池不会溢出来吗?”陈经理表示:“不会溢出来。”
污水池
据记者了解,在垃圾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环节上,“渗坑”一直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排查问题。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明令禁止渗坑、渗井排污,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何为“渗坑”?有关材料显示,渗坑是一种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方式。在传统农村,常用各种形式的渗坑、渗井来处理家庭生活污水。简单说,就是挖个坑或者打口井,把污水倒进去。但在缺少或不能以天然河流作为排水渠的北方,工业企业通过渗坑渗井方式排放大量污水,会造成严重的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环境污染。
为了排除存在“渗坑”问题,记者提出疑问:“你们三天才焚烧一次,焚烧量小,每次机器开启时间很短,平时这样一直注水按道理池子应该会涨的,这个污水池的水不涨,是不是存在池底有污水排出口或者渗漏现象?” 陈亚强经理表示:“不会的,我们把注水停了,池子的水位不会下降。”
为了排除问题,记者建议做一个小实验:在污水池靠近水面的地方做记号,停止注水后一小时查看污水池的水会不会下降。该建议得到认可。大约40分钟后,陈经理、记者和濮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朱副队长再次来到污水池,发现水面下降了约2厘米。陈经理解释说:“这个池子是通的,不排除污水会进入污水系统里面,实在不行你明天再过来看看。”在返程路上朱副队长对记者表示:“从你画的记号看,那个渗水还是很快的,如果不往水池里注水,池子会慢慢见底,按道理看即使池子是一边高一边低,但水位应该是固定的,不会随着时间下降。”
为寻真相 二次实验
5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濮阳市环境保护局(下称濮阳市环保局),并把恵濮公司实地采访情况反映到该局。经联系,法规科一王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提出,希望濮阳市环保局能派人和县环保局及记者一同再次到惠濮公司进行查看。该王姓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电话,并表示确定具体委派人员后将与记者电话联系。下午三点左右,记者致电王姓工作人员,该人员表示:“对于去现场的申请我们已经汇报支队领导,但没有派人,还是找县环保局解决为宜。因为这个企业是县环保局管,该局也积极配合了,相关领导认为市局再派人去不合适。如果是县环保局不作为我们再督导他。”
中午,县监察大队张队长致电记者,并在电话中表示,对于昨日水位下降的情况,接待解释的陈亚强经理是搞管理的,对技术并不了解,惠濮公司的废水没有外排口,他们的污水池是2017年6月份才整好的,做了防水,仅使用一年不会存在漏水或渗水现象。此外,张队长建议记者查看该企业的环评报告。
图中黑色管子为往污水池里注水的水管
当日下午4点左右,濮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派出一卢(音)姓工作人员和记者一起再次来到惠濮公司,对其污水池进行渗漏实验。卢姓工作人员找来一个废旧拖把,用拖把杆量出池子水面以上高度,并做上记号。大约四十分钟后,记者发现污水池水位下降超过一厘米。为了实验结果更精确,濮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张队长又让陈经理找来一把尺子,测量了污水池内两侧水面高度。约20分钟后,经测量水池标有记号的两侧水位分别下降一厘米和近两厘米。
现场,记者向濮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张队长询问日常对该企业的检查情况。张队长表示,县环保局一般一月检查一次,有时遇到上级检查要求会一月检查数次。但对于污水池可能存在的渗水现象,张队长表示并未检查到异常。
环保局现场表示将开出整改通知
面对数次实验中约30平米污水池水位明显下降的事实,濮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张队长当即表示让恵濮公司停业整改,并将于第二天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但直至5月14日记者并未收到濮阳县环境监察大队的相关回复。
5月14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到濮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张队长。张队长表示,已经让企业停产整改。记者提出希望查看关于责令恵濮公司停产整改的相关通知内容,但张队长表示不能提供,若查看只能去濮阳县环保局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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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
1.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2.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5.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法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根据《新环保法》该公司不开在线监测和污水池渗漏,明确违反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十三、六十八条规定,环保部门和该公司负责人都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希望濮阳市及上级环保有关部门能及时关注此事,维护的老百姓生态环境。
由于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会存留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危害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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