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你们真的帮了大忙……”近日,领到了司法救助金的牙某对焉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表达浓浓的谢意。
2016年08月10日13时许,在包尔海乡5大队1队路段被执行人艾某骑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从南往北行驶将申请人牙某撞伤,造成申请执行人牙某受到9级伤残。经焉耆县人民法院调解由艾某向牙某赔偿各项损失88055.58元。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迪里扎特·阿不都艾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传统查询、网络查询等手段,发现被执行人艾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固定职业,无存款、车辆,无其他经济来源,日常开销通过打零工挣取生活费维持,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能力。申请人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9级伤残,无固定职业,劳动不便,承包土地较少,因此无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为缓解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焉耆县法院积极引导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牙某申请并由焉耆县人民法院上报焉耆县政法委批准,决定对申请人牙某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
焉耆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来,一直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除支付救助金外,还对其进行思想疏导,法律援助,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据统计,2017年以来,焉耆县人民法院对7件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了司法救助,共计发放司法救助金17万元,救助了一批困难当事人,同时化解了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讯员:童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