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主审法官利用自身双语优势,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充分理清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的基层上,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使一起原本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4年3月,努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努某的四起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四起案件诉讼代理费共计62800元。合同签订后,努某预付了10000元诉讼代理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努某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要求终止代理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代理费528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某律师事务所遂将努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努某支付其所欠诉讼代理费528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努某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某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认真分析证据,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再次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努某认为某律师事务所履行合同效果不理想,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身遭受的重大损失未得到赔偿;某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得到报酬,心存怨气,双方当事人均不肯让步。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疏导,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耐心做好疏导工作,根据纠纷的关键点,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打开双方心结,努某当庭给付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2000元,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使问题与矛盾得以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阿布力孜·祖农、李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