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文家荣、兴义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林、兴义市桔山街道司法所等工作人员联合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进行了走访。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14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王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后,兴义市司法局桔山司法所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对王某实施教育矫正。通过教育矫正,王某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但主动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较差,对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因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王某分别于2019年4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受到书面警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措施,提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效果。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和兴义市司法局联合对王某进行了走访并开展警示约谈。走访中,文家荣、刘林首先向王某的家属详细介绍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措施与工作目的,要求家属履行管教监护职责;针对王某的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意志特征、心理特征等,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以案释法方式,给王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课。
通过警示约谈,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王某家属对检察机关及司法局的关心帮助表示感谢,并保证一定全力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督促王某主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避免王某再次误入歧途。(韦安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