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西组的居民丁远友反映,称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丁远友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他已分家另过的儿子签署了个人房屋拆迁赔付协议,并且在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后,该房产公司在未给他分文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依然对他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致其个人家居财产悉数损毁,一家三口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维权:被卷入诉讼旋涡
据丁远友讲,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是当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近年来该公司开发的“旭日新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恰好位于自己所处的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梁庄村,特别是他的住宅因位于旭日新城规划的一个显要位置,在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旭日公司对拆迁补偿方案一变再变,致使他身心疲惫,于2020年9月8日患病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2020年9月25日丁远友出院后,得知在他住院期间的2020年9月10日,旭日公司私下找到他已分家另过的儿子丁X军,在月亮湾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丁X军以自己的名义与旭日公司签订了《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旭日公司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同意给丁X军置换房屋7套。丁远友遂将儿子丁X军和旭日公司诉至新蔡县法院,请求确认丁X军与旭日公司签订的《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然而,新蔡县法院在(2020)豫1729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丁X军系丁远友之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又系丁远友的上下楼同住成年家属,旭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丁X军有权利代表丁远友签订《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办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并且涉案土地已由新蔡县人民政府出让给旭日公司,庭审中未发现丁吴军与旭日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无效的法定事由,丁远友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合同存在法定无效的事由,故丁远友要求确认丁X军与旭日公司签订的《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此,驳回了丁远友的诉讼请求。
上诉:柳暗花明又一村
丁远友不服新蔡县法院(2020)豫1729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经审理,作出了(2021)豫17民终421号民事判决。认为,丁远友与丁X军系父子关系,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丁远友因病在新蔡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丁X军与旭日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丁X军辩称其父亲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到场签字,口头委托其与旭日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丁X军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旭日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宜是事前经过丁远友授权的,且丁远友在事后明确拒绝追认并提起诉讼,应属无权代理。对于无权代理人丁X军与旭日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后未得到丁远友的追认。且旭日公司对丁X军是否具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代理权限未尽完全的调查、核实义务,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综上所述丁远友请求确认丁X军与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无效合同,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9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丁X军与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蔡县城郊村委大梁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官司赢了,却未得到分文补偿
丁远友告诉我们,他本身就体弱多病,又被打官司等事情一折腾,身体出现不适,于2021年4月13日在妻子的陪同下到驻马店医院被诊断为胰腺炎。在医院,他接到了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使他彻底懵了。朋友告诉他,他的房屋被拆了,家具及生活用品都砸在了里面。接完电话后丁远友瘫坐在地上半天没缓过神,也顾不上病痛的折磨,从驻马店赶到老家。到达现场后看到很多东西被扔了出来,一些家电等东西被砸到了里面。
丁远友说,他第二天一早再次来到被拆的家,望着残垣破壁,遍地瓦砾和被砸坏的家当,那一刻,他感到了深深的绝望,他想到了死,但想想年迈的妻子和近六旬有着智力障碍不能自理的弟弟,他很快冷静下来,告诉自己不能走绝路,一定还有说理的地方。
为补偿再次诉讼,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丁远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将旭日公司再次诉至新蔡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丁远友在民事起诉书中称,原告为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仁和社区的村民,且在该社区有老宅一处,住房一处,面积总计达上千平方米。因原告名下的宅子涉及城中村改造,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便私自占有原告名下的老宅进行开发建设,并于2020年9月10日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的儿子丁X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告在此期间因病住院,出院后得知相关情况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丁X军、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2021年2月2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7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协议无效,在该判决已生效后,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擅自将涉案房屋强拆,将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殆尽,至今未向原告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15日,新蔡县法院作出了(2021)豫1729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原告丁远友所称的宅基地,应为丁远友所在的集体所有,且被告河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告丁远友未提供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情形下,要求被告因占用其宅基地赔偿35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远友的诉讼请求。
丁远友:我深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丁远友认为新蔡县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9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作出公正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对此,已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丁远友和妻子及弟弟三人租住在城郊一处30平方米的出租房内,设施简陋,生活困难。虽然他和妻子都分别打了零工,但工资也仅供够勉强维持三个老人的生活。冬月的新蔡夜晚气温最低,阴冷的出租屋寒气刺骨。但他深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被拆的房屋依法应当得到补偿。(陈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