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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常态化监管“问题”养老机构

时间:2023-11-06 09:34: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以及社会普遍关注,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收费不合理、退费难等问题,本次《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本市将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点监测机制,对服务质量不高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监管。

  本次《实施办法》共16条,重点就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的概念和目的、设置条件和监测期、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实施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是指民政部门将问题多发频发、服务管理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机制。该机制聚焦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闭环整改的原则,旨在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常态化,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设置为区级监测点:近一年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近一年内发生欺老虐老案(事)件;近一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或纳入失信名单;在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出现其他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在核实基础上,可视情况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上一个月12345市民热线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投诉数量较多或者投诉问题性质严重,经核实属实的;涉及养老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属实的;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可将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区级监测点,设置为市级监测点,督促区民政部门进行重点监管,落实整改要求。民政部门对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视情况设定3至6个月的监测期。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重点监测点的动态管理。对设置为区级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制发关注函进行服务质量和安全风险提示,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公示。对于近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制发警示函进行服务质量和安全预警,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公示。监测期内,区民政部门应安排专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测,市民政局可安排专人了解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区级监测点开展飞行检查。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在监测结束前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再设置为监测点,评估不合格的再次设置为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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