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食药监局发布《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销售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和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的明显位置摆放产品信息公示牌,如实公布畜禽产品销售者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畜禽产品品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屠宰加工日期等信息。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畜禽产品的品种划分专区或者设置专柜,其中销售猪肉产品必须与牛肉、羊肉产品严格分区(柜),不得混淆。
按照要求,从事畜禽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畜禽产品标明保质期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此外,网络畜禽产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销售的畜禽产品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畜禽产品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销售畜禽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保存相关资料,并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记者 董禹含) |